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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19 -
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内容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第六十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可以进入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基金服务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频率,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支持,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信息技术系统,调阅相关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百零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
企业提供一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
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
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私募基金托管人
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等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相关法律对私募发行的对象投资者的资格有如财力、经验成熟度等严格的要求,不合格的投资者在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就被剔除掉了,为了私募设立的效率得到有效实现,各国对已经满足私募条件的募集行为多采登记豁免制度
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的类型、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
实施分类公示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该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分别符合本办法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第六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将危害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等措施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为依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社会信誉,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Zui近3年连续盈利;入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三)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Zui近3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具备10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8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8年以上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从业经验;
(四)对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具备与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五)对保持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及不当利益输送等,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百二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标的包括公司股权、
股份、合伙企业份额、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期货和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和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公募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
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登记手
续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强化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管控,建立健全覆盖整体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第七十四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
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
取投资者投资款项
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设立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2月24日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章 总则
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壳,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职责,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
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八十三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私募基金托管人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
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提出申请,证券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第七十七条 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关于“其他股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机构”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业务开展应当与自身的公司治理情况、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业务保障能力等相匹配,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
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
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实施分类监督管理